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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
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

云政发〔2023〕20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赋予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进一步深化改革,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赋权事项

按照“能放尽放,分类赋权”原则,结合功能定位,分级分类明确赋予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行使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以及州市、县级一体赋权事项。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指导目录》,组织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结合发展需求,按照“适用实用、能接尽接”原则,科学评估自身承接能力,自主选取赋权事项,编制承接清单。对《指导目录》中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不具备承接能力、未选取的赋权事项,仍由省直部门审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各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承接清单,分别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和省直赋权部门。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省直赋权部门根据承接清单,分别与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签订赋权委托协议,并向社会公示。

为提高改革的协同性,《指导目录》适用范围包括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建立工作机制

(一)建立一体推进机制。同一事项行使层级包括省、州市、县级的,州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指导目录》,一体研究制定州市、县级赋权目录,并与行政区域内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签订赋权事项委托协议,确保州市、县级一体赋权事项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赋权到位。各地可根据实际,同步制定《指导目录》以外的州市、县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

(二)建立实施保障机制。省直赋权部门要在审批业务经费、专家资源共享、业务技能培训、审批系统使用和权限端口配置、审批印章刻制等方面,为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提供支持和帮助,确保“赋得下”。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承接能力建设,研究解决承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要规范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接得住”。

(三)建立效能评估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赋权工作效能评估机制,适时组织对赋权工作开展评估,确保各项职权高效规范运行。

三、强化监管责任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密切跟踪,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不得“一放了之”、“放而不管”。各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不得“批而不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四、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统筹协调,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精准高效推动赋权工作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要做好赋权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评估和动态调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类推进赋权组织实施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本系统赋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抓好《指导目录》赋权事项承接和组织实施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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