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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备案号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负责全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的查处。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申办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强化质量控制及质量管理。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受理受试者诉求。开展持续性的相关培训,定期进行伦理审查,确保受试者安全与权益得到保护。
第六条 从事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国家规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所需条件,开展持续性的相关培训。确保临床试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 研究者应熟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规范及操作规程等,熟悉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和试验药物相关信息,其中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并参与过3个以上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应遵循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确保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任何偏离试验方案的行为都应及时记录并给予合理解释,按要求及时告知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符合科学、伦理和规范。
第八条 申办者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执行,情节严重要求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的,应及时将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
第九条 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估体系,及时收集所有涉及试验药物的安全性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在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新的安全性风险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监测、修改药物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等,及时报告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省药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
第十条 疫苗临床试验的申办者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汇总试验中发生的不良事件(AE)以及国内外同类疫苗试验已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SAE)等安全信息,进行安全性分析以及临床试验风险评估,并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省药监局以及所有参与该临床试验的机构/主要研究者提交定期安全报告。
第十一条 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备案前,申请机构应当自行或者聘请第三方对其临床试验机构及专业的人员资质、质量体系、设施条件及特点进行客观、充分评估,评估符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后,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备案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药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首次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方式,对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调整为半年或每季度检查一次:
1.上一年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上一年度,注册检查或其他有因检查中,发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需要跟踪检查情形或督促整改问题的;
3.无合理理由,不配合、规避、拒绝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当年度日常监督检查:
1.本年度已接受过国家局注册现场核查,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
2.本年度接受过省药监局组织开展的首次监督检查,未发现真实性或其他严重违规问题的;
3.省药监局连续两年日常监督检查,未提出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 省药监局应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备案情况、日常监管情况、项目数量、风险程度、自我评估情况、研究者的资质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标准。按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程序》(附件1)要求组成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组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被检查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涉及多次整改情况,以最后一次提交整改报告时间计)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备案平台,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第十四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未按照GCP规定运行的,省药监局视情节给予指导、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药物临床试验中出现大范围、非预期的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有证据证明临床试验用药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申办者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主动立即停止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申办者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并向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报告。
第十六条 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隐瞒真实情况、存在重大遗漏、提供误导性或者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的,以及存在缺陷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临床试验专业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首次监督检查,指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检查。首次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否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相应条件、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备案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省药监局应当在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指按年度计划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运行中对GCP的执行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培训、重要岗位人员及重要设备的变更报备等情况进行检查。
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连续3年未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在拟准备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须向省药监局提出监督检查申请,监督检查标准参照首次监督检查,必须在通过监督检查后,才能正式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十条 有因监督检查,指国家局安排的有因检查或省药监局收到对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投诉、举报、且对受试群体和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省药监局需查明事件真相原因而实施的检查。有因监督检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检查重点内容实施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试验药物、供试品研制、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是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权益和安全负责的试验现场负责人。
申办者是指负责临床试验的发起、管理和提供临床试验经费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程序
2.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标准
附件1
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程序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二、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NMPA(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NMPA(2019)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NMPA(2020)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NMPA(2020)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NMPA(2019)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NMPA(201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NMPA(2020)
Good clinical practice for clinical trials,MHRA,Jan 2022.
Guidance for formulating responses to GCP inspection findings,MHRA,Jun 2007.
To guidance for the conduct of good clinical practice inspections-investigator site,EMA,Nov 2017.
Classific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GCP inspection findings of GCP inspections conduct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CHMP,EMA,Dec 2014.
三、术语和定义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检查内容主要是药物研究机构在运行中对GCP的遵守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管理、人员的能力胜任和履职情况、场地设施管理、质量体系持续改进,以及变更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首次监督检查: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第十九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变更地址的,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监督检查。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连续3年未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按首次监督检查标准检查。
(三)有因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对临床试验机构和/或研究人员的投诉、举报,可能对试验、受试群体造成不良后果,需查明事件真相和原因而实施的检查。其信息来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药品监管体系(如国家注册核查发现问题的跟踪处理、督促整改等工作),(2)卫生健康部门,(3)媒体资讯,(4)举报人,(5)其他合规信息来源。有因监督检查可能不会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
(四)纠正措施:采取措施以解决当前的问题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预防措施:采取措施避免潜在问题的发生。
四、职责和权限
(一)分管局长负责审批《年度检查计划》。
(二)省局药化注册处负责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三)省局办公室负责公文格式审核、公文分发工作。
(四)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工作安排;负责组织首末次会议;负责汇报监督检查情况并组织撰写《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组负责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监督检查计划
1.省局药化注册处每年初根据研究机构上年度的运行、报备情况,结合处室年度风险分析报告,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有效覆盖的要求,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2.《年度检查计划》经省局药化注册处处长审核后转交省局办公室,省局办公室依据《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云药监办〔2020〕25号)进行公文格式审核,由分管局长审批。
(二)监督检查对象
1.云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
2.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临床试验现场,包括I期临床试验单元、专业科室、州(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试验现场
(三)新冠期间监督检查
疫情期间的药物临床试验,从启动、实施到完成研究报告均需要一些特殊考虑。为保护受试者安全,保证临床试验质量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省局监管部门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实施特殊时期的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通知
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按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执行监督检查,除首次监督检查外,可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风险程度临时适当调整检查时间。
在监督检查前3个工作日内,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向被检查医院办公室和/或机构办公室负责人和/或秘书发送《检查通知》和检查日程安排,但“有因监督检查”除外。
(五)预检文件(如必要)
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可根据检查需要,请被检查单位至少在检查前1日提供:
1.组织结构图(机构、伦理委员会等)
2.试验现场相关平面结构图
3.临床试验项目清单
4.质量体系文件清单
5.试验相关设施仪器清单
6.合作方清单
7.其他临床试验相关活动
(六)监督检查人员
1.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根据被检查的试验机构情况,参照《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管理细则》,指定监督检查经办人,并组织检查人员,指定检查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2.经办人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上年度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识别的风
险、预检文件信息、国家监管体系信息、外部信息等相关资料,制定《检查方案》,并进行廉政和纪律教育。检查组可以通过现场、电话或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沟通交流。
3.如涉及有因监督检查,还应结合国家监管体系信息或外部信息、举报信息、投诉信息、社会媒体信息等多种资料,制定《检查方案》。
(七)监督检查实施
1.监督检查组到达现场后召开首次会议,介绍检查目的、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要求、检查时间及需要配合的事项,并向被检查机构发放《检查员现场检查工作情况调查表》,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机构填写完成寄回省局机关纪委。
2.向被检查机构发放《检查单位承诺书》,并由被检查机构宣读。
3.检查组长安排检查方式及检查人员分工,进行现场检查。
4.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长可以组织检查人员召开综合分析会,对检查情况进行阶段性分析。
5.检查人员需将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按现场记录要求,真实、全面、准确的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交还检查组长,由检查组长随同检查报告一并递交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6.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召开末次会议,由检查组长将检查情况通报给试验机构,双方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达成一致,由检查组长形成《检查报告》,双方确认后,监督检查组全体人员和临床试验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人员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被检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如被检查单位有异议不签字,需书面说明理由,加盖临床试验机构公章后,由检查组长将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的《检查报告》及被检查单位的书面说明文件带回并递交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八)监督检查报告
1.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收到检查组签字的《检查报告》后(如可能,含被检单位异议说明书面文件),对《检查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无异议,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审查后结合整改情况形成监督检查的综合评定结论并上报省局药化注册处;如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被检查机构可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根据复议决议结果形成监督检查的综合评定结果。
2.检查报告缺陷项的分级,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标准》。
3.检查报告的结论,参照《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标准》。
(九)沟通与传达
1.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和综合评定结论报送至省局药化注册处。
2.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涉及多次整改情况,以最后一次提交整改报告时间计)后,20个工作日内,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将综合评定结论录入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系统,涉及重大问题的,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十)检查后的处置
1.对于一般缺陷项,列入下一次监督检查方案中,进行跟踪检查。
2.对于重要缺陷项,被检查机构必须在接收到正式检查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供对检查报告中重要缺陷项作出纠正和预防措施(CAPA)的书面反馈文件。
3.涉嫌违法违规的,参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处置。
(十一)监督检查文件管理
检查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参照《省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管理。
所有检查过程文件,需参照该年度检查计划,建立该年度的档案目录索引。
“自然年”作为一级目录,被检查单位“临床试验机构”作为二级目录,检查过程全生命周期产生的重要文件名称作为三级目录。
(十二)定期审查
药化注册处定期组织对《检查报告》进行系统性审查,对检查过程进行质量评估,对检查的缺陷进行问题管理和趋势分析,作为下年度检查计划、检查方案的参考基础。
审查专家或者专家组可以是处室内部或外部,但必须独立于实施检查并撰写报告的指定检查员以外。
附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流程图(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附件2
云南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要点和判定标准
一、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的要点和判断标准,监督检查范围包括:日常监督检
查、首次监督检查、有因监督检查。
本细则中所列的“检查要点”和“判定标
准”,仅供检查组明确检查范围,并在检查时,掌握统一标准,指导检查组对发现的缺陷和检查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定。不能代替具体检查活动中的检查方案。
上级部门有检查标准的文件生效后,以新生效的标准为准。
二、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NMPA(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NMPA(2019)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NMPA(2020)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NMPA(2020)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NMPA(2019)
《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CFDA(2013)
《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CFDA(201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63号)》,NMPA(2017)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物临床试验)(试行)》,NMPA(2021)
《伦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内容指引(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
《云南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和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
GCP inspection dossier checklist,MHRA,version 4,Jul 2016.
GCP inspection dossier,MHRA,version 5.2,Sep 2016.
Phase Ⅰ accreditation scheme,MHRA,version 3,Oct 2015.
To procedure for conducting GCP inspections requested by the EMEA:investigator site,EMEA 2007.
To procedure for conducting GCP inspections requested by the EMEA:phase Ⅰ units,EMEA 2008.
Classifica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GCP inspection findings of GCP inspections conduct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CHMP,EMA,2014.
Guideline on computerised systems and electronic data in clinical trials,EMA,2021.
三、术语和定义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第六条,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检查内容主要是药物研究机构在运行中对GCP的遵守情况,重点对项目的管理、人员的能力胜任和履职情况、场地设施管理、质量体系持续改进,以及变更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首次监督检查: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第十九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于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变更地址的,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监督检查。药物临床试验专业连续3年未开展临床试验项目的,按首次监督检查标准检查。
(三)有因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对临床试验机构和/或研究人员的投诉、举报,可能对试验、受试群体造成不良后果,需查明事件真相和原因而实施的检查。其信息来源可能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药品监管体系,(2)卫生健康部门,(3)媒体资讯,(4)举报人,(5)其他合规信息来源。有因监督检查可能不会提前通知被检查机构。
四、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监督检查的业务处室,负责发起本细则的起草和修订。
(二)相关部门和人员参照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手册文件管理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三)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参照本细则的标准执行监督检查。
五、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检查缺陷项判定标准
1.“关键项”的判断标准
关键项:对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或福祉和/或试验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可能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的情形、做法和流程,和/或发现重要的问题是严重的不足和对GCP的直接违背。除“关键项”之外的项目,均定义为:“非关键项”。
如存在(1)试验对象的权益、安全或福祉已经或可能受到威胁,和/或(2)临床试验数据不可靠,和/或(3)在责任范围内存在许多重大不合规,表明系统质量保证失败,和/或(4)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或专业建设、培训、人员资历资料造假,和/或(5)研究者对药物临床试验现行法规要求不了解,上述5种情况的任一情况,检查结论均直接判定为“不符合”。
2.检查缺陷项判定标准
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检查问题统称为“缺陷项目”。其中:
重要缺陷:“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者称为
“重要缺陷”,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可以上升到直接判定为“不符合”缺陷;
一般缺陷:“非关键项”不符合要求者称为“一般缺陷”,也称“轻微缺陷”,根据不符合要求的程度可以上升到重要缺陷。
(二)检查结论判定标准
检查结论结合:
1.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2.伦理委员会;
3.专业组。
三个检查部分综合评估,检查结论评定标准为:
1.符合要求:各检查部分均未发现缺陷项目的判定为“符合要求”。
2.基本符合要求:以下情形均满足的判定为“基本符合要求”:
(1)发现缺陷项目,但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专业组各检查部分“重要缺陷”不超过2项(即≤2项);
(2)三个检查部分累计“重要缺陷”不超过4项(即≤4项)。
3.不符合要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判定为“不符合要求”:
(1)任一检查部分“重要缺陷”超过2项
(即>2项);
(2)三个检查部分累计“重要缺陷”超过4项(即>4项)。
(三)检查要点
1.示例注释
A:临床试验机构
B:伦理委员会
C:专业组
D:注册项目抽查(如适用,按“C:专业组”项下计。)
★:关键项
☆:首次监督检查不适用项
不适用项需有合理的解释。
本细则中的“计算机系统”,是指在临床试验中用于电子数据的创建/产生和其他过程控制的仪器、软件和服务,不包含日常办公Microsoft、OA等软件或系统。如:电子病历系统、检验实验室信息系统、试验用药品信息管理系统、温湿度管理信息系统、伦理审查业务信息系统等。
2.检查要点(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