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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教规〔2022〕5号

各公办高等学校:

现将《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校”)债务管理,规范“借、用、管、还”行为,防范化解公办高校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0号),结合云南省公办高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公办高校债务是指公办高校依法依规向国内金融机构举借的商业贷款、向政策性银行举借的政策性贷款、外债转贷债务、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以及向各类实体借入的款项等由学校使用和归还的债务。

第三条 公办高校债务管理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负责”的原则,举债高校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偿债责任。公办高校的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债务举借、管理、偿还和风险防控负有第一责任。

第四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进行总体监管,做好公办高校债务统计、审核、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公办高校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公办高校债务日常监管工作。州市人民政府是所属公办高校债务的监管主体,做好所属公办高校债务统计、审核、风险评估和预警等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公办高校应当将债务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公办高校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完善决策程序,科学论证举借债务项目的必要性和额度,严格审查筹资渠道、偿债来源和还款计划,举借债务应当通过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公办高校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各学校的债务规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核定和管理。原则上,全省公办高校债务规模额度维持现有存量。公办高校新上项目必须确保资金筹措到位,不得出现拖欠工程款、设备款的情况。

第八条 公办高校债务举借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公办高校建设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债券、外债转贷债务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公办高校新增债务实行贷前审计机制。由省教育厅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请新增债务的公办高校进行专项审计。凡是在原有规模之外新增债务的公办高校必须通过专项审计,借新还旧债务由省教育厅视情况抽查审计。公办高校在通过贷前审计后,应将拟举借债务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公办高校在存量债务额度内借新还旧贷款的,省属高校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省教育厅所属高校完成校内决策程序后,形成专项请示报送省教育厅,省属其他部门高校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州市属高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债务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办高校举借的债务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的建设项目,不得为地方政府建设项目融资,借新还旧债务专项用于偿还当年到期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办高校债务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十三条 公办高校要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及时落实偿债资金,并按时偿还债务本息。债务偿还资金主要来源有: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生均经费和专项资金(化债专项资金和政府贴息项目除外)等财政资金偿还债务本息。公办高校按照债务协议约定将偿还债务本息所需资金足额纳入年初预算,教育专户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高校自有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债务本息。

第十四条 公办高校的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并优先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存量债务较高的学校要充分盘活学校的各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偿还学校债务;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的前提下,学校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第十五条 公办高校要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运营和收入管理,按要求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项目收入及时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十六条 公办高校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合理安排调度资金,避免因准备不足、资金周转困难而出现延期还款情况,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十七条 公办高校应当每月将债务增减变动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并做好各类债务系统填报工作,每年3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报送上年债务收支、偿还和管理情况以及学校财务报表。省教育厅以学校的生均债务余额、资产负债率、债务占年度总收入比率等作为主要指标,对全省公办高校债务定期开展监测,对学校的合理负债规模进行研判,对超过合理负债规模的学校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风险较高的学校不得新增债务,应当制定债务风险处置方案,明确期限将债务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对发生债务风险且不积极偿还的高校,财政部门可扣减学校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用于偿还债务。对超过合理负债规模的学校,不得申请额外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八条 公办高校要处理好事业发展与实际财务承受能力的关系,提升内涵质量发展水平,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视轻重缓急分期申报启动实施建设项目,新启动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避免因拖欠账款等情况而形成新增债务。

第十九条 公办高校要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合理安排校内各项预算收支,严格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努力降低不必要的办学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办高校依法依规向国内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融资,不得举借除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之外的社会融资,严禁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担保、抵押贷款以及收费权质押贷款,不得为包括校办企业和附属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办高校要建立债务内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校内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债务资金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低的部门或个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各高校债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监督,建立学校债务管控与办学资源配置和资金分配相挂钩的机制。公办高校的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各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不定期对各高校债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纳入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在债务管理方面出现违规举债,截留、挤占、挪用、闲置债务资金等行为的高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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