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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云南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挖掘发展工业文化,弘扬工业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云南省工业遗产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是指在云南省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好历史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
云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仓库、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相关的生活设施、生产教育设施、陈列设施、生产工具、办公用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技术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 开展云南省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对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州(市)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云南省工业遗产认定管理等工作,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云南省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等工作。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省工业遗产申报推荐等工作,州(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云南省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等工作。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助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相关规划,依法依规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成立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协会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信息、人才等优势,整合各类资源,依法依规推动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为遗产所有权人提供咨询等服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做好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合理化建议等。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长江、珠江、澜沧江、怒江、红河沿线城市和革命老区、重要有色金属矿区、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云南省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云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云南省工业遗产认定工作。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摸底调查、申报、推荐等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申请云南省工业遗产。
第十条 申请云南省工业遗产,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驻滇单位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工业遗产申请,需先报请省级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驻滇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云南省工业遗产,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的遗产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云南省工业遗产名单和授牌。已认定为国家工业遗产的,直接认定为云南省工业遗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的标准和要求,择优推荐云南省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云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云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省级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驻滇单位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工业遗产核心物项调增,需先报请省级单位、省属企业或中央驻滇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备。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在遗产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云南省工业遗产标识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
第十五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
第十六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第十七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云南省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云南省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时,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云南省工业遗产。
第十九条 国家和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向所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辖区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
第四章 活化利用
第二十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云南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加强对云南省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云南省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申报确定为各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纳入相应保护管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利用云南省工业遗产资源,结合全省旅游发展空间布局及建设目标任务,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支持各级工业遗产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创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
第二十五条 支持利用云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旅游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等业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云南省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加强对本省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鼓励州(市)对于取得云南省工业遗产认定的项目给予适当奖补;对在发现、捐赠、保护云南省工业遗产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调查。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监督调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云南省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
第三十一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云南省工业遗产有效期为5年,每满5年复核一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监督检查、复核等情况,适时调整云南省工业遗产名单。
第三十二条 云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其从云南省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云南省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州(市)级工业遗产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云南省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2.云南省工业遗产申请书
3.云南省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
4.云南省工业遗产年度工作报告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